关于发布《河南省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评估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告
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
为规范我省价格鉴证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价格鉴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价格鉴证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并在前期通过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发布《河南省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评估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南省价格协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河南省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评估收费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贯彻国家关于价格评估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规定,坚持对价格评估收费采取市场协商办法。为了遏制价格评估收费漫天要价、恶意压价无序竞争现象,规范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价格鉴证评估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河南价格协会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开展价格鉴证评估业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服务,应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遵循价格鉴证评估程序、规则、方法客观科学地进行。
第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市场调节,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本意见中的价格鉴证评估项目是指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进行价格鉴证评估,涉及的物资、资产、产品的数量核查;市场价格调查;专家论证项目。
第六条 本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
(四)《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七)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林建协﹝2014﹞17号);
(八)《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
(九)《工程设计、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十)《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
(十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十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第2号);
(十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林资发〔2002〕237号);
(十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
(十五)《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环函〔2010〕139号)等;
第七条 本意见中的林地、苗圃面积以公顷为单位计量,标的、物资、财务以件为单位计量,经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量。
第二章 价格鉴证评估基础收费
第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是指价格鉴证评估结论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委评标的、物资、财物、资产等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单件项目最低收费标准不低于6000元。
第十条 实行计件收费可根据价格鉴证评估项目繁简程度不同,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价格鉴证评估费的收取可以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应超过±20%。
第十一条 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证券、期货业评估、专项债权(债务)评估、项目风险大的价格鉴证评估等复杂疑难的评估业务,可以上浮30%。
价格鉴证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 ||||||
表1  | ||||||
档次  | 评估结论价值额度(万元)  | 计算基数(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计算值  | 差额定率之间收费(万元)  | 累计收费金额(万元)  | 
1  | 5以下  | 5  | 8  | 0.08  | 0.4  | 0.4  | 
2  | 5.1-10  | 5  | 6  | 0.06  | 0.3  | 0.7  | 
3  | 10.1-50  | 40  | 5  | 0.05  | 2  | 2.7  | 
4  | 50.1-100  | 50  | 4  | 0.04  | 2  | 4.7  | 
5  | 101-300  | 200  | 3  | 0.03  | 6  | 10.7  | 
6  | 301-500  | 200  | 2  | 0.02  | 4  | 14.7  | 
7  | 501-1000  | 500  | 1  | 0.01  | 5  | 19.7  | 
8  | 1001-2000  | 1000  | 0.9  | 0.009  | 9  | 28.7  | 
9  | 2001-3000  | 1000  | 0.7  | 0.007  | 7  | 35.7  | 
10  | 3001-5000  | 2000  | 0.5  | 0.005  | 10  | 45.7  | 
11  | 5001-10000  | 5000  | 0.3  | 0.003  | 15  | 60.7  | 
12  | 10001-30000  | 20000  | 0.2  | 0.002  | 40  | 100.7  | 
13  | 30001-50000  | 20000  | 0.1  | 0.001  | 20  | 120.7  | 
14  | 50001-70000  | 20000  | 0.05  | 0.0005  | 10  | 130.7  | 
15  | 70001-100000  | 30000  | 0.03  | 0.0003  | 9  | 139.7  | 
16  | 100001以上  | 0.015  | 0.00015  | |||
注:1、价格鉴证评估收费计算基础数为评估结论价值数额。
2、国家征收项目的价格鉴证评估收费,按一个单元(户、单位)评估结论价值,计算收费。
第十二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价格鉴证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收费标准表  | |||
表2  | |||
档次  |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 计费(元/小时)  | |
1  | 专家委员会专家  | 600-800  | |
3  | 价格鉴证师  | 200-400  | |
5  |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  | 80-100  | |
第十三条 实行计时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按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职业能力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不包含价格鉴证评估涉及的财务、物资清查费、调查费、现场勘察费、交通费、旅差费、查询资料信息费、聘请专家论证费等。
第三章 鉴定、咨询、论证相关收费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因特定或特殊原因,需要鉴定、认证、市场询价、专家咨询论证、异议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收取必要的费用。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对委评财物、物资,需要拆解、解析、查验认定,涉及对标的物破坏损失、恢复原貌产生的费用,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费用额度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评估额外需要对标的物真伪、质量、纯度、断代等进行鉴定,鉴定的程序、方法、措施不尽相同,较为复杂,由双方在规定的价格鉴证评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评估额外需要对野生动物标的物品种、名称进行鉴定,一般品种每一个品种收取鉴定费3000元;鉴定为国家二级、一级、濒危保护动物每一个品种收取鉴定费5000元。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对委评财物、物资,需要市场询价的,按单一标的单一规格3个以上参照物基础,收取咨询费2000元。单一标的每增加一个参照物,加收500元;单一标的中每增加1个规格,加收50元。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需要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一般性评审、论证的,按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需要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质量性论证的,在按价格鉴证评估计时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基础上,每小时增加100元。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专家委员会处理、复议的,按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应实际收取的评估费用的50%收取,收取的费用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专家委员会处理复议涉及现场核查,另收取调查费;需要重新鉴定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另收取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场物价波动较大的,调整系数由委托方与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委评财物、物资标的物实际核查、调查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按价格鉴证评估项目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项目费用总额的50%;提交价格鉴证评估报告时,或者完成项目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收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中确定的收费价格为参考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价格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评估服务项目中,咨询单位提供自由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凡国家有规定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