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协会章程

河南省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缩写:PAHN)。

    第二条  河南省价格协会是研究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的由省内价格学界及专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群众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结合河南省的实际,研究涉及价格与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提高河南省价格理论和价格工作的水平,推进价格改革,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推动会员从事价格理论、价格改革、价格工作,以及产业经济和区域经济等相关经济问题的研究。

    (二)研究、交流经济理论和实际工作的问题和经验,研究和介绍国内外价格、产业、区域、金融等理论、政策和法规。

    (三)举办经济理论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编印书刊、学术资料等。

    (四)宣传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普及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五)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其搞好价格的调控与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

    (六)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产业、区域、改革和发展的信息、咨询、协调、评估、鉴证等多方面的中介服务。

    (七)参与全国性及省际间的经济理论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为各市、省内计划单列市所有以研究价格问题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群众性学术机构和其他与价格相关的机构。

    企业会员包括各种经济成份、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

    个人会员为对价格理论有一定研究成果或对价格工作有较丰富经验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价格理论有研究或对物价工作有实践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获得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四)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积极开展价格理论学术研究和宣传,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以及特邀常务理事、特邀理事。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研究确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等;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重要人事任免;

    (八)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等若干专门机构,从事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要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30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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